法規名稱: 澎湖縣路邊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凡停車逾三日未繳費之車輛,停車場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領回,並補繳逾時
停車費,但自第四日起加倍收費;如逾七日無故拒領,得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並將該車拖吊移置其他處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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