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65
人,瀏覽人次:
82508403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澎湖縣路邊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凡停車逾三日未繳費之車輛,停車場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領回,並補繳逾時 停車費,但自第四日起加倍收費;如逾七日無故拒領,得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並將該車拖吊移置其他處所依法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