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重大傷病住院,以住於公立醫療機構或公保、健保、勞保指定之醫療院所
者為限。車禍、急診開刀、腦溢血等重大傷病,得就近送由私立醫療院所
急救治療,急救七日內之自費醫療費用,准予給付;病情嚴重,急救超過
七日者,得專案報由互助會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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