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性交易服務者及場所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請為性交易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由性交易場所負責人
  向該管警察分局申請,經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後,方得從事性交易。
  前項許可證,不得轉讓或頂替,如有損壞或遺失,應報請換發或補發;
  停止從事性交易一個月以上或已結婚者,應廢止許可證。但有特殊情況
  ,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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