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為本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處理無名屍體,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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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
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驗屍,並即實施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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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屍體現場,勘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大小一律以4.×5.為度,
屍體照相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攝影,攝取特徵鏡頭
應以箭頭標示,並在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或屍體不
全或已成骷髏者,應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切實依照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
。
五、記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
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記錄。對於發現之無名屍體無論是否
涉有刑案,均應採取DNA檢體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
以利身分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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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屍體處理步驟規定如下: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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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其性別、年貌、特徵、
身材、衣著、形態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予以公告招領,公告期間為二
十五日。但有他殺嫌疑之無名屍體,檢察官應綜合全部事實、證據,審
慎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不受公告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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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檢察官諭命收埋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查明姓名、身分,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通知當地鄉
(鎮、市、區)公所予以收埋。
三、未查明姓名、身分者,通知當地鄉、市公所冰存、收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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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如在本轄區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紀錄、屍
體照片、指紋等通知附近縣(市)警察局協查,並呈報內政部警政署核
對現有儲藏之指紋及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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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發現無名屍體案件後,應即時先行電報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
心,於姓名、身分、死因查明後,再以書面詳細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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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警察局、港務警察所、海洋巡防總局在其管轄區內發現無名屍體者
,除公告招領事宜,應函由警察局辦理外,其餘應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
辦理。如有必要,並得洽請警察局協助之。其他專業警察單位在其管轄
區內發現無名屍體者,應封鎖現場,立即通知警察局辦理,並在其管轄
區內協助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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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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