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警察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其性別、年貌、特徵、
  身材、衣著、形態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予以公告招領,公告期間為二
  十五日。但有他殺嫌疑之無名屍體,檢察官應綜合全部事實、證據,審
  慎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不受公告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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