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醫療機構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情形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
  定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毒品藥物傷。
  五、其他重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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