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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醫療機構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情形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 定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毒品藥物傷。 五、其他重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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