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扶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規定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由受傷或身心障礙者本人具領;
  撫卹金由遺屬具領,其順序比照民法遺產繼承之順序辦理;殯葬費由實
  際支出者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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