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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申請航空器緊急救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之一
承攬運送之航空公司故過失所生之賠償義務,從契約之規定。病患死亡 而無法律上之請求權者,得經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由本府審查事實,於 罰款額度內酌情救助。 前項救助金額以同一事件中所生之罰款數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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