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申請航空器緊急救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承攬運送之航空公司故過失所生之賠償義務,從契約之規定。病患死亡
  而無法律上之請求權者,得經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由本府審查事實,於
  罰款額度內酌情救助。
  前項救助金額以同一事件中所生之罰款數額為上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