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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交通管理機關應將本法課徵範圍交通工具之車籍資料,運用數據電信網 路通報主管稽徵機關。 各類交通工具報停、報廢、遷移、繳銷或註銷牌照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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