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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轉賣或移用使用牌照雙方應處罰金額之計算, 以查獲時各該交通工具應納稅額分別計徵、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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