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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縣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由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必要時,得由澎湖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委託交通管理機關代徵稅款。 前項委託代徵稅款聯繫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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