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縣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由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必要時,得由澎湖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委託交通管理機關代徵稅款。
  前項委託代徵稅款聯繫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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