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 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 次平均徵收。 主管稽徵機關開徵時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 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