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
  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
  次平均徵收。
  主管稽徵機關開徵時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
  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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