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繳納使用牌
  照稅或申請核准免徵後,始得向交通管理機關請領或換發車輛號牌或臨
  時、試車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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