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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依本法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繳納使用牌 照稅或申請核准免徵後,始得向交通管理機關請領或換發車輛號牌或臨 時、試車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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