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交通工具停止使用、遺失、被竊或報廢時
  ,得取具有關機關證明文件或敘明理由,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報停或繳
  銷牌照。
  前項事實如發生於當期規定徵稅前或期間內而尚未繳納稅款者,車輛所
  有人或使用人仍應繳納當期已使用期間日數之稅款。
  如已繳納當期全期使用牌照稅者,得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日數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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