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實施自動報繳設有固定座位之娛樂業,均應憑票對號入座,按座位分布
  情形製成座位銷號表送由主管稽徵機關編號驗印後使用。
  於出售票券時應按票券種類分別以不同符號在座位銷號表上逐一註明,
  並與票券銷存月報表同時繳交稽徵機關備核。
  代徵人應按字軌票號順序出售娛樂票券,並在票券上填明日期、場別、
  排次、座號、交娛樂人持憑撕斷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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