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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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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全家人口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 四、前項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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