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係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無下列情事
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
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
工作者。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者。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
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者。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者。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者。
七、受禁治產宣告。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調查當時之實足年齡為準;第一款應檢具在學證明
書;第三款與第四款之受嚴重傷、病者及第六款之懷胎或生產婦女,應
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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