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亦不核算其最低生活
  費用: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者。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前項情形,應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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