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亦不核算其最低生活 費用: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者。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前項情形,應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