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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八條
鄉、市公所應於辦理社會救助調查工作開始前十五日,將調查及申請期 間在村里辦公處所前公告,並由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應主動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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