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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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所屬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
  貸款,以安定其生活,特設置澎湖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救助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並以澎湖縣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
  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為收支管理運用機關。
  住福會應就下列事項提交該會委員會議審議:
  一、本基金之運用原則。
  二、本基金年度業務計畫。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教人員依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規定繳納之福利互助金。
  二、政府撥發辦理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補助暨急難補助專款。
  三、專案待遇及自給自足單位應繳納之眷屬生活補助費。
  四、本基金投資收益及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結婚互助。
  二、喪葬互助。
  三、退休、退職、資遣互助。
  四、重大災害互助。
  五、本基金之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儲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各項急難貸款。
  三、經住福會委員會會議審定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
      收益之項目。

  本基金之保管,應在住福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本基金收入解繳程序如下:
  一、政府核定之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補助暨急難補助專款,由縣庫依法定
      程序撥入。
  二、收入之基金本息,由存放行庫按月或到期解繳。
  三、福利互助金及應繳納之眷屬生活補助費由各機關學校按月解繳住福
      會指定之行庫。

  本基金之動支,由住福會依據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及中央公教人
  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暨有關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等,得參照政府相關法規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