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設備及管理
|
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
名為班名。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
同一性質之補習班,在本縣區域內不徥使用相同名稱。
但同一之設立人或經商標授權使用者,不在此限。
|
補習班之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
一點二平方公尺。
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
,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同一棟大樓內補習班學生人數視其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等,得限制補習班之設立及其學生人數。
|
補習班不得設立分班;如增設教室,應經本府核准,其距離不得超過立
案班址一百公尺,實質場所應設於便利學校地點。
補習班班舍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兩百平方公尺以上,應依法設置防火
管理人。
|
補習班應置下列設備:
一、教室應依補習班性質置備教學及安全之必要設備,其設置標準應參
酌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設置,其規格與數量應符合教學需要。
二、圖書、儀器、掛圖等教學器材,應根據教學及實習需要置備。
三、技藝科目應有實習或訓練之器材、場所,其設備標準應參酌有關學
校類科設置,並注意安全措施。
特別訂有設立標準者,從其規定。
|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由本府發給立案證書後,刻製圖記一顆並拓型印模
二份,報本府備查。
|
補習班之班名,應照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書寫。
|
補習班招生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並不得誇大不實或引
人錯誤。
前項招生廣告應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
|
補習班應置教職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點名冊、學生學業及操行成績
考查登記冊、課程表、教學進度表及財產目錄等,並按時填載,以備查
考。
|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如有下列變更事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本府
核准。
一、設立人之更動:
(一)申請書。
(二)會議紀錄。
(三)更換設立人切結書。
(四)法院公證書(設立人二人以上)。
(五)新設立人名冊。
(六)新設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及印鑑證明。
(七)設立人代表變更時,並應檢附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
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二、班主任之更動: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班址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2年以上)。
(四)新班舍建築物經核准為補習班用途之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及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
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等設備)。
(五)財產目錄。
(六)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人照片二張。
四、補(換)發立案證書:
(一)申請書。
(二)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人照片二張。原立案證書遺失者,應附(共
同)設立人切結書。
五、班級及科目之增減:
(一)變更申請書。
(二)增聘教職員履歷冊(應檢具學經歷證件及身分證影本,技藝類
科應併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每週教學時數表及教材大綱。
(四)應增設之基金存款證明文件。
(五)新增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2年以上)。
(六)新增班舍建築物經核准為補習班用途之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及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
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等設備)。
六、修業期限及課程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每期修業期限及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七、班名之變更:
(一)申請書。
(二)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
八、暫停招生:申請書。
九、註銷立案:申請書。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至第九款由設立人為之,第五、六款由班主
任為之。
|
補習班接受機關、團體、學校委託辦理員工進修時,應報本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