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之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
  一點二平方公尺。
  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
  ,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同一棟大樓內補習班學生人數視其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等,得限制補習班之設立及其學生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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