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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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機構.係指依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向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設立許可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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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之最低額度,以本府核准設立之收容量乘以本府委
託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每月最高收費額再乘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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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應以機構名義採一年期以上定存於金融機構,並
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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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營運擔保金自機構設立許可至結束營運期間不得動支,但遇特殊或
緊急情形,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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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得不定期查核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辦理情形;經查核機構無履行營
運擔保金或履行營運擔保金不足額或未經本府同意而動支者,依本法第
九十二條及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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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施行前已經本府許可設立之機構,亦適用本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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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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