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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志願法之施行,有效推動運用公
    教志工參與公共服務,以提升機關形象、服務品質及行政效率,依據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第九點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教志工(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機關自行遴選,不占機
    關職缺,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秉持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
    、技術、時間等,志願協助機關辦理指定工作者。

三、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推動志願服務成果陳報本府。

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及運用公教志工績效優良者,其獎勵原
    則如下:
  (一)年度內推動及運用公教志工協助機關(單位)辦理指定工作總時
        數除以當年十二月一日參加公、勞保總人數,取成績最高之前三
        名,第一名(成績相同者,並列同名次)機關首長(單位主管)
        及承辦人員得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一次,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
        各予最高嘉獎二次;第二名(成績相同者,並列同名次)機關首
        長(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分別核予最高嘉獎二次,有功人員得
        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第三名(成績相同者,並列同名
        次)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分別核予嘉獎一次,有功
        人員得於一人範圍內各予嘉獎一次。
  (二)年度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時數,經評定為前三名者,分別給予
        第一名嘉獎二次、第二、三名嘉獎一次。
    前項績優之機關及個人,得頒發獎牌,並於公開場所表揚。

五、各機關學校推動及運用志工業務所需經費,應於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

六、本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