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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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5日
九、各機關應定期考核志工服務情形,對服務績優之志工,應予以適當獎
    勵;服務情形欠佳或有不適任之情事者,應停止其服務工作。
    本院得對各機關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