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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及運用公教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5日
九、各機關應定期考核志工服務情形,對服務績優之志工,應予以適當獎 勵;服務情形欠佳或有不適任之情事者,應停止其服務工作。 本院得對各機關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