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接受捐贈大倉觀光文化園區開發建設經費致謝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感謝各界熱心捐資大倉觀光文化園區
    開發建設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對有關大倉觀光文化園區、媽祖雕像主體等相關開發建設所需款項
    或其他資產之捐贈,係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府接受各界之捐贈,其致謝方式如下:
  (一)單筆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元以上未滿二萬元者,致送媽祖公仔乙
        座。
  (二)單筆捐贈金額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致送十八公分高
        媽祖銅雕像乙座。
  (三)單筆捐贈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致送二十六公
        分高媽祖銅雕像乙座並將其姓名鐫刻於大倉文化園區德善館內。
  (四)單筆捐贈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者,致送三十八
        公分高媽祖銅雕像乙座並將其姓名鐫刻於大倉文化園區德善館內
        。
  (五)單筆捐贈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致送四十八公分高媽祖銅
        雕像乙座並將其姓名鐫刻於大倉文化園區德善館內。

四、接受捐贈以分次捐款累積達前點規定且未曾適用前點者比照辦理之。

五、為昭公信,本府得將捐贈個人姓名或團體名稱公開刊登於本府網站或
    相關媒宣刊物,惟經捐贈人聲明基於特殊考量不願公開其姓名或團體
    名稱者,得以匿名方式刊登。

六、各界捐款後統由本府製發正式收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稅
    法抵減稅額。

七、本府接受各界對大倉觀光文化園區相關經費之捐贈,若因本府另有替
    代財源或本計畫有所異動,無需民眾捐贈時,將全額退還民眾所捐助
    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