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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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申請財政部核發
    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以下簡稱
    獎勵金)支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金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案件前置作業階段
        及履約管理階段之專案規劃委託。
  (二)辦理促參窗口相關業務費用。
  (三)舉辦促參訓練課程、研討會及促參研習課程。
  (四)編製與促參業務相關之作業手冊。
  (五)辦理與促參業務相關之招商及宣傳(導)。
  (六)舉辦國內促參案例參訪及促參業務考察活動。
  (七)辦理與促參業務相關軟硬體設備採購。
  (八)其他促參相關工程及業務。

三、前點第一款之前置作業階段,包括促參案件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
    研擬招商文件、公告招商、舉辦招商說明會及議約、簽約等範圍內之
    工作項目。
    前點第一款之履約管理階段,以促參案件簽約日至興建、營運屆滿日
    或契約終止日為止。

四、本府暨所屬機關辦理獎勵金之支用,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專案簽奉縣長核准後,依預算程序納入支用單位(機關)相關工作計
    畫辦理。

五、經同意支用計畫應覈實編列經費及辦理核銷,若因故無法執行,申請
    支用單位(機關)應即簽會財政處、主計處,註銷動支數,不得轉用
    其他用途。

六、獎勵金之運用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事項為優先,並不得作為
    非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出國計畫及人事費支出。
    前項優先運用之事項,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
    用地取得(含地上物處理等)、興辦事業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環境
    影響評估、履約管理、仲裁或訴訟、法律諮詢、營運期滿之移轉、教
    育訓練及國內案例觀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