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獎勵金之運用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事項為優先,並不得作為 非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出國計畫及人事費支出。 前項優先運用之事項,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 用地取得(含地上物處理等)、興辦事業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環境 影響評估、履約管理、仲裁或訴訟、法律諮詢、營運期滿之移轉、教 育訓練及國內案例觀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