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澎湖縣政府府財開字第1040701286號函修正發布第 6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獎勵金之運用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事項為優先,並不得作為
    非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出國計畫及人事費支出。
    前項優先運用之事項,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
    用地取得(含地上物處理等)、興辦事業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環境
    影響評估、履約管理、仲裁或訴訟、法律諮詢、營運期滿之移轉、教
    育訓練及國內案例觀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