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建築使用
建築物承造人在施工中須使用道路者,應依規定先行申請許可。 前項使用範圍須利用人行道,應在人行道上空加設安全人行走廊,以維 行人安全。
建築工程必須損壞道路、溝渠或其他設施時,承造人非先經申請管理機 關核准,不得施工。
建築工程施工時,承造人應維護工地附近路面、溝渠、人行道及其他公 共設施之完整,如有毀損應負責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