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施工時,承造人應維護工地附近路面、溝渠、人行道及其他公
  共設施之完整,如有毀損應負責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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