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節   道路幹支線之區分
  道路幹支線之區分如下:
  一、幹線道路:供車輛直接通過之主要道路及林園道路。
  二、支線道路:供兩旁人車直接出入之次要道路及巷道。
  前項區分規劃完成後,管理機關應公告之。
  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