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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道路幹支線之區分如下: 一、幹線道路:供車輛直接通過之主要道路及林園道路。 二、支線道路:供兩旁人車直接出入之次要道路及巷道。 前項區分規劃完成後,管理機關應公告之。 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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