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市區道路之現有溝渠,於修築或改善道路時,應儘量納入道路排水系統
  ;道路兩側局部低窪地區,土地業主得自行將基地填高至道路邊溝頂或
  人行道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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