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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管理機關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前後全面巡視轄區道路,如發現有危害人車 安全之虞,應立即採取有效安全措施,並設置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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