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應由縣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設置及管理。
  新闢或拓寬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由工程主辦單位按所需經費,移
  撥警察機關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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