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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應由縣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設置及管理。 新闢或拓寬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由工程主辦單位按所需經費,移 撥警察機關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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