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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市區道路同一地點設置二種以上交通標誌、號誌或路名牌時,儘量設置 於同一桿柱,並得利用路燈或電力、電信桿柱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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