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市區道路同一地點設置二種以上交通標誌、號誌或路名牌時,儘量設置
  於同一桿柱,並得利用路燈或電力、電信桿柱設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