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市區道路之分道欄杆、行人護欄、交通島,由管理機關設置、維護及管
  理;反光鈕由警察機關會同管理機關設置,並由警察機關維護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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