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行人護欄應設於下列地點:
  一、行人跨越易生危險之路口。
  二、沒有人行道地下道或陸橋之處。
  三、限制行人穿越道路之路段。
  四、其他易使行人發生危險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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