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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市區道路在下列期間內,除有特殊情事經核准外,不得申請挖掘使用: 一、新建或拓寬完成日起三年內。 二、翻修或改善完成日起一年內。 三、重要慶典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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