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市區道路之設施,在路面或其上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儘量靠路邊或人行道。 但交通或景觀無顯著妨礙者,得設置於交通島、圓環及其他類似地 點。 二、不得設於道路交岔路口、接續點或轉彎處之地點。 三、懸空設施最下端與路面拱頂之淨空,不得少於四.六公尺。 但人行道上空或商店之廣告牌,得減至二.五公尺。 四、依道路寬度交通流量及停車需要規劃路邊收費停車場。 經政府整體規劃核准設置之遮雨棚得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