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使用市區道路之設施,在路面或其上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儘量靠路邊或人行道。
      但交通或景觀無顯著妨礙者,得設置於交通島、圓環及其他類似地
      點。
  二、不得設於道路交岔路口、接續點或轉彎處之地點。
  三、懸空設施最下端與路面拱頂之淨空,不得少於四.六公尺。
      但人行道上空或商店之廣告牌,得減至二.五公尺。
  四、依道路寬度交通流量及停車需要規劃路邊收費停車場。
  經政府整體規劃核准設置之遮雨棚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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