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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管理機關辦理市區道路新建、拓寬或改善工程時,應經協商將擬辦之工 程概要及實施要點,送請公共設施管理單位配合辦理地下管線埋設工程 ,並請其將地下管線工程概要復知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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