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辦理市區道路新建、拓寬或改善工程時,應經協商將擬辦之工
  程概要及實施要點,送請公共設施管理單位配合辦理地下管線埋設工程
  ,並請其將地下管線工程概要復知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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