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設置地下管線、共同管道、人行地下道、地下商場、地下室及地下停車
  場等設施者除民生必需之申請管線外,應於施工前三十日向管理機關申
  請許可,但災害搶修及其他緊急工程,得於通知當地警察機關及管理機
  關後施工,並於施工後三日內補辦申請許可。
  管理機關收到前項申請書件翌日起,應於十日審查完竣,將審查結果通
  知申請人,准予施工者並應發給許可證,副知當地警察機關,但施工期
  間須管制交通者,應會同警察機關審查,並應公告。
  申請人應於施工時設置警告標誌,竣工後應將路面修復請管理機關驗收
  ,管理機關應於接獲報驗日起五日內驗收,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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