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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六條
管理機關得依事實需要或公共設施管理單位申請,擬定共同管道設置計 畫,報經上級管理機關核准後公告之。市區道路設置共同管線者,除特 殊情事外,原有管線應納入共同管道,並禁止在路面下新設或增設管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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