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或養護期間,應儘量維持通車,必須管制交通或禁
  止通行者,管理機關應會同警察機關將管制或禁止範圍、繞道路線及期
  限、予以公告,並設置必要之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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