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修築、改善或養護路幅狹窄或交通量頻繁之市區道路,應儘量利用夜間
  分段施工,施工地段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各
  項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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