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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修築、改善或養護路幅狹窄或交通量頻繁之市區道路,應儘量利用夜間 分段施工,施工地段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各 項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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