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觀光遊憩使 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需要,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 十條第四項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之規定,制定本 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適用地區以本縣二、三級離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