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事業計畫在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 同意,其經審查結果需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如有正 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間屆滿前向本府申請展延,其展延次 數以二次為限,合計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申請 展延未敘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者,於補正期間屆滿後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