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興辦事業計畫在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
  同意,其經審查結果需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如有正
  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間屆滿前向本府申請展延,其展延次
  數以二次為限,合計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申請
  展延未敘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者,於補正期間屆滿後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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