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二三級離島非都市土地變更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 4月29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013002902令修正公布 第 3條、第16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 100年 1月 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觀光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變更之土地,應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向本府(旅遊處
  )申請勘查,並由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查明無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
  行要點第四點第一項附錄一(二)項目之限制規定及本自治條例第四條
  規定不得申請之情形,經准予受理者,應於六個月內檢附本自治條例第
  七條規定有關書件申請用地變更,逾期應重新申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