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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二三級離島非都市土地變更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申請基地排水設施應由申請人負責興建,連接至既有排水設施,並無償 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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