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 古石及舊有建築石材蒐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在地文化資產,有效保存傳統建築
  石材,以為修復傳統建築及公共景觀營造之基礎,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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