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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 古石及舊有建築石材蒐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在地文化資產,有效保存傳統建築 石材,以為修復傳統建築及公共景觀營造之基礎,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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